见义勇为与一般好人好事的区别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好人好事是指:表现出的良好公德的人和有益于社会的事。
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是好人好事,但并非所有的好人好事都属见义勇为。一般的好人好事范围较广,例如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尊老爱幼以及给灾区捐款、资助贫困儿童等等有益于公众的事都属于好事。而见义勇为行为应该是超乎一般水准之上的好人好事,见义勇为行为对行为主体具有相当的客观危险性,因此他们在危急时刻需要有超出常人的勇气,能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这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做到的。所以见义勇为行为包含在好人好事中但又有别于一般好人好事。
具体说来见义勇为行为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见义勇为行为主体必须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的任何个人和集体。而一般的好人好事的行为主体则不需要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二)、相对于被救人而言情况的急迫性以及对于行为主体而言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即被救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国家集体利益已受到威胁或即将受到很大的威胁,必须迅速采取施救措施。对见义勇为行为主体而言,对其自身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但依然能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而一般的好人好事行为对行为主体不存在危险性。
(三)、从两种行为的目的而言,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如果是为了家人、朋友则不能算见义勇为。而一般的好人好事则没有这种区分,也可以是为了家人、朋友的利益。
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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